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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公约

为了充分发挥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各应约人以及应约人相互之间合作的优势,促进旅游企业集约化、网络化经营,提升旅游企业经营水平,向广大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旅游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过相互平等友好协商,要约人和应约人共同就结成中青旅联盟形成以下公约:


第一条 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要约人和应约人依本公约成立中青旅联盟。要约人和应约人依本公约均当然成为中青旅联盟成员。


第二条 本联盟中文名称为中青旅联盟,英文名称为cyts alliance (简称:cytsa)。联盟办事机构常设地点为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9层。


第三条 本联盟是以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要约人,以具有业务合作潜力的境内外旅行社及相关旅游服务商为应约人,本着资源共享、功能互补、平等互惠、诚信合作的原则共同组建的企业间的战略合作联盟。它的特征是:基于思想认同的国际性旅游企业多边合作框架,是民间性的、理念分享型的、引领未来型的合作组织。


第四条 本联盟的主要任务:


(一)促进具有中青旅联盟特色的旅游业经营网络的形成和发展;


(二)协调和组织联盟成员之间的广泛合作,通过联盟内“联手、连心、联动”,引导、推广和提升联盟成员的业务合作和经营方式;


(三)推动整合联盟内的各项资源并加强其合理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和发挥最大效益;


(四)通过联盟的平台,共同学习提升经营理念,运用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联合市场营销等方式,逐步形成合力,从而提高各成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实力。


(五)加强成员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努力畅通成员间业务流,提高采供能力,共同研发新产品。


(六)积极开展与国内外政府、旅游局、行业协会等旅游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联盟的商标及服务标识由要约人负责办理注册事宜,属要约人所有。联盟成员仅可以在以下范围内使用联盟的商标、服务标识以及其他权利许可:


(一)中青旅联盟成员间从事旅游业务时;


(二)经中青旅联盟要约人授权,以中青旅联盟名义对中青旅联盟以外组织或个人从事旅游业务时;


(三)中青旅联盟共同开发、推广新产品时。


第六条 联盟成员的资格及申请加入的程序:本联盟成员为团体成员,不接受个人成员。所有在境内外依法设立、守法经营、无不良信誉、与要约人或联盟成员具有业务往来和合作基础并承认本公约的旅行社及相关产业的企业,均可向本联盟提出书面申请,经本联盟要约人批准并签署本公约,成为本联盟成员,并由联盟秘书处向全体联盟成员公告。


第七条 要约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具有接纳应约人成为中青旅联盟成员的决定权;


(二)当联盟成员不能遵守本公约或与其他联盟成员无业务往来或中青旅联盟的其它有关规定或有损害联盟声誉行为和损害联盟其他成员利益的行为时,要约人有终止该联盟成员资格的决定权;


(三)依法保护联盟商标、服务标识以及其它各项工业产权的合法权利;


(四)对联盟成员依照本公约约定使用联盟商标、服务标识以及其它权利许可的监督、管理权;当联盟成员违法使用或违反本公约约定使用联盟商标、服务标识以及其它权利许可时,要约人有权随时终止违约方的使用权,并有权要求违约方对要约人作出相应的赔偿;


(五)对联盟成员以中青旅联盟名义进行活动的协调权、监督权和审批权;


(六)享有其他联盟成员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七)以要约人名义,代表中青旅联盟对外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八条 要约人应尽以下义务:


(一)对联盟成员的旅行社及相关业务发展进行支持,努力扩大与各联盟成员间的集中性业务支持,与联盟成员共同提升经营水平;


(二)邀请联盟成员出席有关会议及联合参展促销等活动,与联盟成员形成业务的协同、互动效应;


(三)利用各种方式积极与联盟成员交换运营、操作模式,实现信息共享;


(四)逐步实现在统一服务标准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市场策略、价格策略以及产品运作机制;


(五)听取联盟成员对中青旅联盟发展的建议;


(六)依托“遨游网”(www.aoyou.com)网站,构建对联盟成员的业务和宣传形成支持的互联网平台;


(七)维护中青旅联盟的利益,保证联盟成员应有的权益;


(八)支付联盟秘书处等日常办公机构运转的开支。


第九条 应约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本联盟提供的各项服务,经联盟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权利;


(二)出席中青旅联盟的有关会议及联合参展促销等活动的权利;


(三)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对本联盟其他成员提出业务咨询、合作,共同开发新产品的权利;


(五) 本联盟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要求,并进行监督;


(六)应约人有退出中青旅联盟的权利,退出联盟时有权收回当年所交会费;


(七)应约人有权在“遨游网”(www.aoyou.com)网站的专题频道进行宣传和业务交流;


(八)在本公约约定的范围依法使用联盟商标、服务标识以及其它权利许可。


第十条 应约人应尽以下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中青旅联盟公约及联盟的有关规定;


(二)努力与联盟成员形成集中性业务支持;


(三)维护中青旅联盟的品牌及声誉,不得有损害中青旅联盟品牌、声誉以及联盟其他成员利益的行为;


(四)使用联盟商标、服务标识以及其它权利许可时,应严格按照本公约确定的使用范围和期限合法使用,依授权承担维护、管理等责任;


(五)应约人如不再作为中青旅联盟成员,应立即停止在一切范围内使用联盟商标、服务标识以及其它权利许可;


(六)配合中青旅联盟其他成员共同开发新产品, 形成旅游业务协同、互动;


(七)应约人在使用联盟商标、服务标识以及其它权利许可时须严格执行要约人要求的服务质量标准、必须依照有关技术标准以及要约人其它的要求,维护联盟商标、服务标识以及其它权利许可的声誉,不得作出有损于联盟商标、服务标识以及其它权利许可声誉的行为;


(八)当应约人不再享有联盟商标、服务标识以及其它权利许可的使用权时,必须立即停止在一切活动范围内使用联盟商标、服务标识以及其它权利许可;


(九)应约人未经要约人书面授权许可,不得擅自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联盟商标、服务标识以及其它权利许可,不得在非本公约界定的使用范围之外使用联盟商标服务标识以及其它权利许可;


(十)应约人在使用联盟商标、服务标识以及其它权利许可时,必须在所有服务过程中以及相应载体的显著位置上表明自己的企业名称;


(十一)按时交纳会费。境内联盟成员每家每年交纳人民币一万元会费,境外联盟成员另行约定;


(十二)对于要约人以自己名义代表中青旅联盟对外签署的法律文件中与应约人相关的条款或义务,应约人认可并承诺履行。


第十一条 应约人有如下情况,由要约人决定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被吊销或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


(三)有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四)违反本公约约定使用联盟商标或存在其它严重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五)与其他联盟成员无业务往来;


(六)逾期不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应约人主动要求退出的,由联盟秘书处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本联盟设主席一名,由要约人的首席执行官担任。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是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联盟主席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联盟成员要求,成员大会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的职责为:


(一)制定、修改本联盟公约;


(二)研究制定本联盟运行中的规定;


(三)听取并审议联盟主席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联盟执行主席、联盟秘书长;


(五)听取、审议联盟会费使用情况;


(六)讨论、决定有关本联盟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联盟主席的职责为: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二)提名联盟执行主席和秘书长人选;


(三)向联盟成员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进行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本联盟设执行主席一名,由联盟主席提名,经联盟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联盟执行主席的职责为:


(一)经联盟主席授权,贯彻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向联盟主席提交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成员大会提出需要讨论的各项议案;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副秘书长;


(五)经联盟秘书长受理联盟成员建议,并责成秘书长指定专职副秘书长具体办理与实施;


(六)审议本联盟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本联盟设秘书长一名和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联盟主席提名,经联盟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为:


(一)领导联盟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处理联盟日常事务;


(二)提名联盟副秘书长人选;


(三)向联盟成员大会汇报联盟会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秘书长的安排,协调联盟成员专项业务合作事宜;


(二)向秘书长提交业务合作方案;


(三)强化所负责联盟成员间专项业务合作关系。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联盟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处理联盟的日常事务;


(二)负责协调联盟成员的业务合作;


(三)负责成员代表大会的会务工作;


(四)负责联盟有关活动的具体组织、落实;


(五)负责联盟会费的日常管理;


(六)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


(七)负责联盟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秘书处等日常办公机构的经费开支由要约人承担,联盟日常活动的经费开支从会费中支出,超过会费部分由参加的联盟成员按具体情况分摊。联盟专项活动费用由活动组织者制定费用收取标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专门说明。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确需终止时,由要约人提出,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公约经要约人和应约人的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本联盟公约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提议方可修改。修改程序为:由联盟成员提出议案,秘书处起草、修改,报送联盟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有关事宜或未尽事宜,将以联盟工作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协议等形式出现,作为本公约 的附件,与本公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书由中文书就,联盟成员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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